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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一老人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,超500万元拆迁款该归谁?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22 09:02:00    

海沧的王老太生前与丈夫共育有六个子女,在生命的最后几年由小儿子小王照顾。王老太生前名下房产面临征迁,获得超过500万元的补偿款,这笔钱成为家族纷争的导火索。近日,海沧法院发布一起遗嘱相关典型案例,老人生前并未留下书面遗嘱。

在庭审中,小王向法院提供了一则视频,视频中小王询问母亲:“我们家拆迁的钱全给我啊!”母亲的回答内容则含糊不清,无法辨认。这一句,成为小王“独占遗产”的理由。王老太的两个女儿表示:“弟弟小王照顾得多,我们分得的钱款可以全部给他。”其他子女却并不买账:“我们也是母亲的孩子,难道就不该有份?”

法庭上,小王强调自己尽了全部赡养义务,老母亲的一日三餐、住院护理、丧葬事宜皆由他操办,但海沧法院并未完全采信其“口头赠与”的说法。

法院认为,小王提供的视频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,小王在母亲去世前五年与母亲共同居住,母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,小王付出更多精力看护母亲,尽较多赡养义务,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;次子王二哥曾提供房屋供母亲居住十余年,也属于尽较多赡养义务,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;其他子女虽未与母亲共同居住,但无遗弃情形,仍享有继承权。两个女儿自愿将份额让与小王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最终,法院判定:小王获得遗产的分配比例为44%,次子王二哥为16%,其他四个子女各10%(其中两个女儿份额归小王)。

法官提醒,录音录像遗嘱如何录制才有效?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,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,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。

录音录像遗嘱是多种形式遗嘱中的一种,具有便捷性、直观性的特点,为确保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。

以下这些事项要注意: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;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;录音录像应保存完整;如果遗嘱人在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健康状况不佳,需要充分证明其意识清楚,能够作出真实决定,遗嘱人应该能够自主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。

来源:法治厦门
编辑:王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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